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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检查取样细则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5.02.27【实施日期】1995.02.27【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确定接受检查的运动员

第一条 体育竞赛开始前,反兴奋剂委员会应与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竞赛组委会的代表,商定受检查的运动员数量,并从以下方法中,确定挑选运动员的办法:

一、各项目的第一名或前几名的运动员均接受检查;

二、各项目的第一名必须接受检查,二至八名抽查;

三、从各项目的优胜者(如参加决赛的前八名)中以抽签方式决定抽查一至数名;

四、从各项目的全体参赛运动员中,以抽签的方式决定抽查一至数名;

五、在集体球类项目比赛中,从参加预、复、决赛的各队中,以抽签的方式决定各抽查一至数名;

六、在有纪录项目的竞赛中,凡破世界纪录、洲纪录或全国纪录者应接受兴奋剂检查。

第二条 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的医务代表,根据竞赛过程中的以下情况,有权指定任何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

(一)如怀疑某运动员使用了兴奋剂;

(二)成绩异于寻常提高者;

(三)被揭发使用兴奋剂者;

(四)竞赛中的其它特殊情况者。

第三条 在赛外兴奋剂检查中,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根据该协会运动员的竞赛成绩情况,采取指定或抽签的办法挑选确定受检运动员,多数受检运动员应为该项目全国排名前列者。

第二章 通知接受检查的运动员

第四条 在受检运动员确定后,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将检查通知单直接交给受检运动员本人,并在检查通知单上写明通知时间。受检运动员应在检查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收到的时间。

检查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受检运动员,另一份由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交给兴奋剂检查组(站)的负责官员。

受检运动员应仔细核对兴奋剂检查的日期、时间和准确地点,以防出现差错。

第五条 兴奋剂检查通知单上应注明以下内容:检查的时间与地点、受检运动员的身份卡或比赛号码、受检运动员在报到时可有一名陪同人员(队的官员、教练或队医)在场、指出如运动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检查地点报到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六条 受检运动员应在兴奋剂检查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其身份证明到指定检查地点报到。体育竞赛时,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可陪同运动员去通知单上指定的兴奋剂检查地点。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可在预定会面时间结束后多等两个小时,此后即可宣布该运动员未能到场接受检查。

第七条 受检查运动员在到达检查地点以前不准排尿,他(她)必须来到检查地点后才能排尿。

第八条 如受检运动员拒绝在检查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在兴奋剂检查通知单(或记录单)上,并立即报告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组(站)的负责官员。

第九条 当选定某位运动员接受赛外兴奋剂检查时,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可同该受检查运动员约定时间会面,也可未经宣布而到能够找到运动员的地点会见他。

兴奋检查工作人员在未经宣布的情况下到达,应给受检动员合理的时间去完成(她)正在从事的活动,但取样应在首次接触后的一小时内开始。

受检运动员应在接到检查通知后的四十八小时内抵达指定地点并完成取样工作。

未到场接受检查的运动员应被视为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

第三章 取样程序及规定

第十条 受检运动员与陪同人员到达指定的兴奋剂检查地点后,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将陪同在候检室等候,并向受检运动员讲解留样全过程。

受检运动员到达的时间和个人情况均应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写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兴奋检查取样之前,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向受检运动员出示由反兴奋委员会颁发的身份证明及授权收集检查样品的证明,并仔细检查核对受检运动员的身份证、身份卡和比赛号码以及兴奋剂检查通知单来验明运动员的身份。

第十二条 除非有紧急的医疗问题或参加颁奖,受检运动员不得离开兴奋剂检查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受检运动员应在同性别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完成以下留样程序:

一、受检运动员自己选择一个装在没有开封的口袋内的留尿杯子;

二、受检运动员将尿(不少于75m1)排入一次性留尿杯中;

三、受检运动员自己动手选择一套密封的、刻有号码的、干净的、未使用过的样品瓶(A瓶和B瓶);

四、留尿后即刻、受检运动员自己将尿分别倒入A瓶(50m1)及B瓶(25m1)中,并在留尿杯中留少许尿(供查pH值用),也可请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完成上述过程,然后由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将瓶塞或铝盖封好,贴上印有瓶号的封条或用火漆封上,盖上兴奋剂检查印章;

五、受检运动员应注意封尿瓶过程,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给受检运动员和陪同人员有机会核查瓶子是否封好,并核对尿瓶号码是否与兴奋剂检查单记录上的号码一致。

六、如运动员认为整个留尿过程符合上述规定,应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签名确认,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和陪同人员(若有的话)也应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签名。如果反应奋剂委员会(或主办单位反兴奋剂机构)或竞赛兴奋剂检查委员会的代表在场,他也应在检查记录单上签字。

七、如果运动员或陪同人员对取样过程不满意,认为不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把意见写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并写明理由,也可直接向在场的反兴奋剂委员会或单项运动协会的代表提出申诉。如此栏空白或未提出申诉,则表明该运动员确认整个取样过程符合规定。

八、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一式四份,第一份交兴奋剂检测实验室,第二份交竞赛兴奋剂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组)或赛外兴奋剂检查的反兴奋剂委员会代表保存,第三份转交该受检运动员的单项运动协会,第四份由受检运动员本人保存。

第十四条 如尿量不足75毫升时,应先将尿瓶封存编号(由运动员自己保存好),然后,受检运动员应继续留尿,待尿量足够时为止。前后尿样混合后,再倒入A瓶和B瓶。

如果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受检运动员不能提供足够量的尿样,此事实须记录在案,由竞赛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组确定采取下一个程序(包括受检运动员去运动员驻地进行取样)。

第十五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用留尿杯中剩余的尿样进行pH值及比重测定。pH值应在5--7之间,比重应大于或等于1.010。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可要求受检运动员重新留一份尿。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在兴奋剂检查取样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第十七条 如运动员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取样中有不正当行为时,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记录在案,并向他(她)指出后果。

第十八条 如受检运动员及陪同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指出后仍不改正,则视同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

第十九条 如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地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运动员有权拒绝承认该次取样有效,应重新进行取样。

第二十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对检查对象的确定办法、检查对象、检查过程及检查结果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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