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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发文字号】动植检动字[1995]7号【发布日期】1995.05.03【实施日期】1995.05.03【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管理工作,保证我国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在隔离期间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他动植物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是指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分别由天津、上海、北京、广州动植物检疫局负责管理的四个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第三条 隔离场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安排使用。凡需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提前三个月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预定手续。报检时,使用隔离场的单位须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预付50%的隔离场租用费。

第四条 不能在预定的时间使用隔离场,须重新办理预定手续;因故取消使用预定的隔离场,应及时通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由于没在预定时间使用隔离场造成的隔离场经济损失,由预定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条 隔离场须保持、改善用于隔离动物的良好条件,设施完好,棚舍及场内环境清洁卫生,隔离场内要做好灭鼠、防蚊、防蝇、防火、防盗、防毒等工作。

第六条 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的人员方可进入隔离场;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区;不准将场外与检疫无关的任何动物带入隔离场内。

第七条 隔离场使用前后,须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消毒药消毒三次,每次间隔三天,并做好消毒效果的检测;同一隔离舍内,不得同时隔离两批以上的动物,隔离舍两次使用间隔时间至少30天。

第八条 动物及运输工具须经消毒后方可进出隔离场;进入隔离场的饲草、饲料须应来自非疫区并经消毒处理;动物的包装物和铺垫材料须作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动物隔离期间的兽医卫生要求:

(一)饲养人员应做健康检查,证明无结核、布病等人畜共患病;

(二)工作人员、饲养人员进出隔离区,须淋浴、更衣、换鞋,经消毒池、消毒道出入;

(三)不准将生肉(包括腊肉、香肠、火腿)、骨、皮、毛等动物产品带入隔离场内;

(四)定期清洗、消毒,保持畜体、棚舍清洁卫生;

(五)未经隔离场检疫人员同意,不得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得给动物施药、治疗;

(六)死亡动物、胎儿等须在隔离场内作无害化处理;种用动物产下的仔畜、奶等不得移出隔离区;

(七)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水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隔离场外;

(八)未经隔离场检疫人员同意,不得将隔离场内的物品带出场。

第十条 隔离检疫期间,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方能将检疫合格的动物运出隔离场;不合格者,货主须按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并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处理。剩余的饲料、用过的工具等须作消毒处理后方可运出场外。

第十一条 每批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隔离场应及时将各种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隔离场内如发生重大疫情,必须立即彻底消毒,空场3个月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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