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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丝织物检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发文字号】国检检[1995]316号【发布日期】1995.11.24【实施日期】1995.11.2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统一出口丝织物的检验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检验和管理职责,保证出口丝织物的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并直接出口的各类丝织物的检验和管理。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三条 出口丝织物的检验依据包括:信用证、对外贸易合同、客户更改信用证或合同条款的确认函电、成交小样、凭样成交的样品。凭样成交的样品须经买卖双方签封确认,除客户确认的部分品质项目外,其他各项仍按信用证、合同规定检验。

第四条 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检验。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五条 凡信用证或对外贸易合同规定需出具商检证书的,必须自检。

第六条 根据《出口纺织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验。一类厂不低于批次的20%,二类厂不低于批次的50%,三类厂批批自验。

第七条 每月外观质量自检率不得少于报验批次的50%,内在质量自验率不得少于报验批次的5%。

第四章 检验项目

第八条 除信用证、合同对检验项目另有规定外,检验项目一般如下:

1、疋长、幅宽、密度、质量(重量)、断裂强力、尺寸变化率、染色牢度和外观品质八项。

2、包装:唛头标记、商标、包装材料、内外包装质量、装箱数量和搭配比例等。

第五章 检验程序

第九条 审核有关单证。检验员在检验前应认真审核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所提供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第十条 抽样。检验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货物存放地点进行抽样时应认真核对货物名称、批号、数量是否与报验单证相符。发现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等情况不能抽样。

1、抽样方法。每一报验批为一个单位,批量以疋计算,随机抽取。一批内的各个花色必须抽齐,各个花色抽样疋数应与各个花色的报验疋数相对应。

2、抽样数量。按所采用检验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第十一条 检验

1、检验工具。米尺或钢卷尺、4-8倍放大镜、经纬密度仪或经纬密度玻璃板、评级用灰色卡、检验标准、成交样品或色卡、剪刀、台秤、检验原始记录单等。

2、核对实物色泽、花型与原样(成交小样)、色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原样、色卡与实物之间色差应不低于GBn250-84灰色卡3-4级;异品种(指不同原料或不同组织)放宽半级,纸样放宽一级。

3、按标准规定进行外观疵点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经检验后的丝织物两端,必须加盖清晰、完整的检验员代号章。

4、在外观质量检验的同时,检测幅度、经纬密度、疋长、疋重、比较同一花色疋与疋的色差程度、核对票签内容与实物是否相符。

5、幅宽、经纬密度、疋长、疋重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必须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进行测试。

6、内在质量按有关标准检测,并做好原始记录。

第六章 填制检验单证

第十二条 根据外观质量检验和内在质量检测结果,对照标准判定整批商品是否合格。

第十三条 填制单证内容。合同上有明确规定指标的,单证上应予列明。没有规定的,检验结果栏内应列明数量、疋长、幅度、经纬密度、平方米克重、原料成份、包装情况和检验结果判定。

第十四条 商检单证证稿由检验员填制签字,主任检验员审核签字。

第七章 口岸查验

第十五条 凡经产地局检验合格的丝织物到达口岸时,口岸局凭产地局的换证凭单正本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批次、数量、包装、唛头、标记等。

第十六条 对包装受损可能影响品质的或产地局未自检、检验项目不齐而需出具商检证书的,口岸局须开箱检验品质。

第十七条 做好查验记录。

第八章 检验统计和质量分析

第十八条 做好半年和全年质量分析,按时填好检验情况分析表(见附件一),上半年于八月一日前,全年于下一年度二月一日前报国家局。

第十九条 做好对每一工厂出口产品的质量统计分析工作。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出口丝织物的品质结果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报验,首次重验有效期为半年。

第二十一条 除上报的分析表外(见附件一),其他表格如原始记录单、工厂质量情况分析表等格式,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印制。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口岸局查验,规定出口绸缎换证凭单的基本内容和填写格式(见附件二)。

第二十三条 各局应注意积累资料,逐步建立商品档案,商品档案内容参见附件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出口丝织物检验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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