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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发文字号】国检检[1996]134号【发布日期】1996.05.27【实施日期】1996.05.27【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玩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商检机构组织实施的进出口布绒玩具、机械玩具、电动玩具、塑料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童车以及列入《种类表》内的其他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进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出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四条 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报验

第五条 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十天前向商检机构报验。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且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第六条 被列入《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出口玩具,凭质量许可证报验。

第四章 检验方式

第七条 进出口玩具的检验方式可采取商检机构自验、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检验、认可检验员检验的方式。

进出口玩具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由商检机构检验为主。

第八条 商检机构对于具备良好检验条件的生产企业,可由商检机构组织共同检验;商检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工厂检验员素质高的企业实行认可检验员检验,商检机构应定期进行抽查;对尚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般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 出口玩具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由商检机构自验。

进口玩具由商检机构自验。

第五章 抽样方案

第十条 出口玩具检验抽样按GB2828--87,采取一次抽样方案。安全项目检验采用特别检查水平S--2。对于机械、电动、电子玩具的其他项目检验采用一般水平Ⅱ,其他玩具采用一般水平Ⅰ。

开箱检验数的确定:布绒玩具从整批总箱数中按特殊水平S--4确定,其他玩具按S--2确定。

第十一条 出口玩具合格质量水平AQL值确定如下:

1.检验项目中A类不合格:AQL值为0.065

2.检验项目中B类不合格:AQL值为2.5

3.检验项目中C类不合格:AQL值为4.0

第十二条 进口玩具根据批量大小,每批或每批每货号抽样1至4只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第六章 检验

第十三条 出口玩具的品质、外观、机构物理安全性能的检验按合同要求及相关检验操作规程检验。

对阻燃性、化学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进口玩具应逐批检验;出口玩具可采取周期性抽样测试,可按相关检验标准GB6675--86、EN71、ASTM--F963、CPSC等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生产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测试。每次抽取二个货号(款式),每货号抽取样品4只(童车3辆)。

第十五条 出口玩具检验不合格缺陷分类为A、B、C三类。机械、电动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的不合格分类按附件一确定。

第十六条 出口玩具一次检验不合格者,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工厂经返工整理后,可允许重新报验一次。

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者,根据需要可出具商检证书、换证凭单或盖章放行。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经检验不合格的,商检机构应出具检验索赔证书。

进口玩具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并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或销售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七条 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单证,应按合同、信用证或检验操作规程要求的项目,填写检验结果;需出具CE检验报告的,应在国家商检局认可的玩具检验中心进行检测,CE检验报告应按其统一格式出具。

第十八条 出口玩具检验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工作周期为;

(一)出口玩具检验换证放行:4个工作日。

(二)出口玩具检验出证:7个工作日。

(三)进口玩具检验出证:15个工作日。

第七章 批次管理

第二十条 出口玩具商检批次,以同一款式、同一货号或同一合同、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玩具确定为一个商检批次。

商检批次编号:OOOOWXXX5001

OOOO--商检机构编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二位OO代表各直属商检局名称(见附件二),后二位OO代表各地区商检局名称(由各直属商检局编号)。例“16OO”,代表江西商检局。

W--玩具代号

XXX--工厂编号,由数字或字母组合成。例“A01”5--年份,以年份未位表示,例“5即95年”

001--年内批次顺序号,由三位至四位序数组成。

第二十一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在商品外包装上清晰地印上商检批次编号。

第二十二条 发货人对出口玩具应按批次分别堆放,不得混批,保证货证相符。

第八章 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第二十三条 出口玩具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原则。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出具“换证凭单”。“换证凭单”上应注明批次编号、货号、品名、合同号、报验人、生产企业及质量许可证编号、检验结果、数(重)量(其中每个货号的数量应分别列明)及换证凭单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口岸商检机构根据“换证凭单”对出口玩具进行口岸查验,检查包装情况、唛头、批次编号,经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对于批次混乱、包装破损、标记唛头不清的,不予换证放行,并及时通知产地商检局。

第九章 样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玩具样品管理按《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样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商品技术档案、统计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应建立进出口玩具技术档案,内容包括:各类检验规程、国内外检验标准或方法、玩具质量分析、统计报表、检验原始记录、证书(稿)及工厂档案。其中,检验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每年应对本地区进出口玩具检验情况进行质量分析和工作总结,于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质量分析应列出各类玩具检验情况的统计表(见附表))。

附:1.为合格缺陷分类

2.商检机构编号

3.进出口玩具检验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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