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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发文字号】地发122号【发布日期】1997.05.26【实施日期】1997.05.26【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促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程序

第三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将科技项目分为:国家重点项目和部门科技项目。国家重点项目指列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由国家拨款安排的项目;部门科技项目指由部门专项经费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 国家重点项目,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国家经贸委等综合部门的要求,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经审定下达后,纳入部科技发展计划,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前沿科技研究、资源环境科技攻关、地勘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地矿信息开发应用、产业经济科技开发、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部门科技项目管理分工如下:国家重点项目、前沿科技研究项目、地勘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地矿信息开发应用项目、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地矿科技软科学研究项目由科技司负责组织立项;资源与环境科技攻关项目(包括定向研究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组织立项;产业经济科技开发项目由筹备组负责组织立项;地矿科技以外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立项。

第七条 部门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程序:

1.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地勘工作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组织专家提出部门各科技项目计划领域的研究项目指南或立项通知;

2.各申请项目单位根据研究项目指南、立项通知分别填写《地质矿产部重点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研究报告》、《地质矿产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地质矿产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有关管理部门;

3.地质类及技术方法类研究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评估,由申请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形成《地矿部重点科技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简称《论证报告》),其格式同《研究报告》,一式四份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论证报告》经审批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复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经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批复下达项目承担单位;

5.项目承担单位接到批复通知后,应认真填写《地质矿产部重点科技项目合同》和《地质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表》,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内报有关主管部门;

6.立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文档除报送文字材料外,同时报送相同内容的计算机文本文件;

7.《项目合同》签定后,列入部科技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重大的横向委托项目,由承担单位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可纳入部科技发展计划。

第九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将《地质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表》汇总后送地矿部科技司,编制地矿部地质科技发展年度计划。

第三章 科技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经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审定下达部门后,由财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请拨款。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达计划,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按计划拨款并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列入部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别下达计划:

1.科技三项费安排的项目,其研究经费统一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和经费供给的可能性,经财务主管部门会签后下达经费计划,由财务主管部门拨款并进行监督;

2.地勘费安排的部门科技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额度内,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由财务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拨款并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合同一经签定,其研究经费一般不作调整,如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应严格管理,不得截流和挪用。对违反本规定者,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将收回拨款。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协助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于3月30日前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部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不合格者其成果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对科技项目的拨款、科技经费的使用范围以及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地质矿产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科技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对科技项目的管理采取跟踪、中期检查评估、课题验收等加强管理,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提供实施计划的工作条件,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者须于10月底以前认真填写《地矿部科技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12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地质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表》报部科技司和各有关管理部门。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又不说明原因者,暂停下一年度拨款直至撤销项目。

第十八条 凡在研究过程中有重要发现和重大意义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以专报形式报部科技主管部门,以此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或无法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有关主管部门,视情况作出处理。未经同意修改研究内容或终止研究工作的,部将收回科技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两月内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地质矿产部重点科技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一式二份(成果表现形式应尽量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具体要求由各项目计划主管部门规定),逾期不报者,视为未完成或未按时完成研究计划,其成果不予鉴定验收。

第五章 科技成果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和列入部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其评审鉴定按照国家科委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有关项目验收办法执行。部重点科技项目的验收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申报奖励,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地矿厅(局)、地勘局、部直属单位的科技项目管理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部科技司和财务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地发[1992]36号《关于印发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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