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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

【发布部门】铁道部【发文字号】铁劳[1997]114号【发布日期】1997.11.28【实施日期】1998.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在铁路运输、施工、工业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搞好安全、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

第三条 保证安全生产,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成绩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事故影响劳动安全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对造成重大职工死亡事故的,要同时依照《铁路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办法》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实行劳动安全奖惩制度,应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二 奖励

第五条 凡达到下列要求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铁路局职工总人数为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的,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的,10万人以下(含10万人)的,分别实现无责任死亡事故连续4个月(日历整月,下同)、6个月、8个月的,由铁道部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单位职工总人数人均2元发给奖金;分别实现连续12个月、16个月、20个月无责任死亡事故的,由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劳动安全奖杯。

2、隧道工程局连续14个月,建厂工程局、电气化工程局连续28个月,其他工程局连续22个月,实现无责任死亡事故的,由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劳动安全奖杯。

三 处罚

第六条 对发生责任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6、发生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特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7万元。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第六条规定标准罚款外,将加重处罚。

1、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另加罚5万元。

2、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件事故另加罚10万元;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杯外,再处以与奖金等额罚款。

第八条 对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通报全路。

四 管理

第九条 对各铁路局劳动安全奖惩的实施,由部劳动工资司主办。上述单位实现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后,应以正式文电形式报铁道部,经部劳动工资司审核,报请主管副部长批准,发铁道部电报表彰和奖励,同时抄送部财务司。

上述单位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后,部劳动工资司以罚款通知书(式样附后)主送事故单位,所罚款项在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条 各工程局、设计院、工厂的劳动安全奖惩,分别由主管总公司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并负责办理拨付和收缴。

第十一条 受奖单位所得奖金,应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挪作他用。各单位对下事故罚款用于补贴劳动安全奖励、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配备劳动安全监察所需通讯工具及检测设备仪器等。

第十二条 计算各单位安全奖金的职工总人数,应为部劳动工资计划下达的职工人数。

五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安全周期可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附件:铁路职工伤亡事故罚款通知书

 ( )劳安监字第 号

你单位 年 月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计 件,职工死亡 人,重伤 人,轻伤 人。其中:

1.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大事故 件,死亡 人,处以经济罚款 万元。

2.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 件,死亡 人,处以经济罚款 万元。

3.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 件,死亡 人,处以经济罚款万元。

4.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 件,死亡 人,处以经济罚款 万元。

5.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 件,重伤 人,轻伤人,处以经济罚款 万元。

6.一次负伤5人以上事故 件,负伤 人,处以经济罚款 万元。

7.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加罚 万元。

8.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加罚 万元。

9.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扣回奖金,处以等额罚款,计 万元。

根据《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规定,以上事故处以经济罚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从当年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结算中扣除。

铁道部劳动工资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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