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日期】1998.05.04【实施日期】1998.05.0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县(市、区)体育是我国体育事业的基础。为表彰长期在基层勤奋工作,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卓著成绩的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的目的,是为加强县(市、区)体育工作,倡导改革创新、开拓进取、艰苦奋斗和敬业奉献精神,促进县(市、区)体育事业不断发展,为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和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县级市及城市区。
第四条 “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评选对象:
(一)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县(市、区)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不含体育教练员、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县(市、区)体育社团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乡镇专(兼)职体育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申报“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思想作风正派,勤奋敬业,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在发展本地区体育事业中业绩突出。
(二)在体育系统工作15年(女性10年)以上或连续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体育主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5年以上(乡镇专兼职体育工作人员除外)。
(三)曾获得地(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及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六条 申报“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担任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体育主管部门领导期间,建成全国体育先进县或在发展全国体育先进县创建成果中成绩显著。
(二)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取得显著工作成绩。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经常、广泛且有特色,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逐年增长,群众体育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有较大改善,各级各类群众体育组织健全。
(三)在深化体育改革,推进体育社会化,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
(四)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传授体育技术,指导体育锻炼,培训体育骨干。
(五)坚持科学管理,科学训练。办学质量高、效益好,培养输送高水平后备人才和社会体育骨干成绩显著。
第七条 “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由体育行政部门逐级组织评选推荐。评选推荐单位负责填写《“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评选推荐表》,并逐级填写评定意见,加盖公章,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八条 评选工作与全国农民运动会同期进行。每个评选年度由国家体育总局下发通知,组织开展评选工作。
第九条 被批准授予“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者,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县(市、区)体育先进个人”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