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发文字号】体田字[1998]070号【发布日期】1998.03.26【实施日期】1998.03.26【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进一步推动我国田径运动的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田径业务锻炼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注重社会性和群众性的体育单项锻炼等级标准,适用于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农村。
《标准》的实施对象为全体国民,重点是青少年和中老年人。
第三条 《标准》的实施工作,由国家体委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主管,中国田径协会具体实施。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田径协会、各行业体协和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组织施行。
第四条 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条件组织实施。可结合本单位的春、秋季运动会进行,也可专门组织达标比赛。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田径协会有义务宣传、指导《标准》的实施。
开展达标活动目的是增进参加者的身体健康,在组织工作中应注意循序渐进的原则并注意安全。
第五条 《标准》按男女各有三个级别,一级为高级,二级为中级,三级为初级。
第六条 下列比赛视为可申报田径业务锻炼等级的比赛:符合中国田径协会最新竞赛规则要求,有具备等级称号的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由大、中学校,机关、企事业等基层单位(如社区运动会)、部队团以上组织的有秩序册、成绩册的运动会。
第七条 个人所创成绩,应由判断厂签字后,经运动会主办单位复核、加盖公章,以集体形式向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田径协会申报。
第八条 全国田径业务锻炼等级标准证书、证章由国家体委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委托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田径协会、各行业体协、解放军体育部门核准颁发。上述证书、证章由中国田径协会统一制作。
第九条 全国田径业余锻炼等级标准证书、证章的核准颁发部门应认真把关,严格执行《标准》,确保《标准》的权威性、严肃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田径协会,负责每年审查本行政区域内核准颁发部门的工作。对误差率超过5%的,有权暂停其核准颁发证书、证章的权力。对情节严重的,可报国家体委田径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取消其颁发权力。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裁判员及有关人员,一经查实,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体委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对于达标多且等级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行业体协,国家体委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将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