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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发文字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54号【发布日期】2007.09.19【实施日期】2008.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了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的其他规定 ,仍参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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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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