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发文字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7号【发布日期】2010.11.23【实施日期】2011.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企业的其他事项,按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