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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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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175号【发布日期】2015.11.27【实施日期】2016.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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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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