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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发布日期】2015.11.24【实施日期】2015.11.2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根据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决定,对下列部门规章进行修改:

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05年5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国家林业局确认;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三)将第十三条中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报告,主要包括有害生物的种类、发生地点和时间、级别、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图片材料等内容”。

(四)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林业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论证,确认是否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将第二款修改为“经确认属于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经确认属于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删除第三款。

(五)删除第十六条。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将其中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1年7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8号)

将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借展双方的单位证明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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