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发布日期】2015.10.08【实施日期】2016.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1 |
天然气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门站价格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国产陆上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直供用户(不含化肥企业)用气除外。 |
2 |
水利工程供水 |
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供需双方自愿协商定价的除外。 |
3 |
电力 |
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形成前,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上网电价;省及省以上电网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类电力用户具体价格水平。 |
4 |
特殊药品及血液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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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 |
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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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要交通运输服务 |
铁路运输服务 |
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票价率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 |
民航运输服务 |
民航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旅客票价率 |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垄断环节服务收费 |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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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 |
民航空管服务收费 |
港口服务 |
渔港收费 |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船舶进出渔港、停泊、靠泊等服务 |
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垄断服务收费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和港口安保等服务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途管道运输价格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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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要邮政业务 |
信函寄递资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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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汇兑资费 |
机要通信资费 |
国家规定报刊发行资费 |
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寄递资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
竞争性领域除外 |
7 |
重要专业服务 |
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具体根据职责分工确定) |
定价范围为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票据等商业银行基础服务,银行卡刷卡服务(竞争性环节除外) |
注: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阶梯电价等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合理监管,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适时调整,视体制改革进程全面放开;电信网、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
号)等文件执行。
4.食盐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水路军事运输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盐业体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等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5.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教育部所属相关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的学历学位认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收费、公民身份认证服务(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运行机构对商业机构提供的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及人口数据统计分析服务)收费,征信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相关执收机构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由中央编办批复明确其事业单位类别后,及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
6.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不作为服务价格管理,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