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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发布日期】2015.04.30【实施日期】2015.04.30【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规章进行如下修改: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二项中的“资金”。

(二)删除第六条。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和资金证明材料”。

(二)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和资金证明材料”。

(三)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和资金”。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第一项。

(五)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9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

(一)删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资金”。

(二)删除第六条第一项中的“资金”。

四、《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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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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