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发布日期】2015.04.30【实施日期】2015.04.30【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规章进行如下修改: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二项中的“资金”。
(二)删除第六条。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和资金证明材料”。
(二)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和资金证明材料”。
(三)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和资金”。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第一项。
(五)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9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
(一)删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资金”。
(二)删除第六条第一项中的“资金”。
四、《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