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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文字号】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发布日期】2016.11.03【实施日期】2016.11.03【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商务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商务部决定废止16件规章。具体如下:

一、经商工商总局同意,废止《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19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

二、废止《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1996〕外经贸运发第461号);

三、废止《驻香港劳务管理人员审批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合发第3号);

四、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同意,废止《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28号);

五、经商外汇局同意,废止《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外汇局令2002年第32号);

六、废止《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

七、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八、废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九、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30号);

十、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十一、经商工商总局同意,废止《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

十二、废止《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7年第17号);

十三、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

十四、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商务部令2009年第4号);

十五、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商务部令2012年第4号);

十六、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六)》(商务部令201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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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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