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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字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号【发布日期】2016.05.26【实施日期】2016.05.26【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10件规章:

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23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22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11月14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9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1996年1月11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6〕5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四、《核出口管制清单》(2001年6月28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

五、《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9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6号公布)。

六、《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11月6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6号公布)。

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2月8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42号公布)。

八、《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号公布)。

九、《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3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公布)。

十、《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9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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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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