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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136号【发布日期】2016.01.14【实施日期】2016.01.1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公安部决定对以下4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四项,第七条其他各项顺延;将第七条第九项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删去《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四条第五项和第九条,其他各条款项顺延。

三、删去《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

四、删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删去第十二条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中的“验资证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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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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