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字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发布日期】2016.03.01【实施日期】2016.04.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