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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发布日期】2017.03.06【实施日期】2017.03.06【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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