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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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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发布日期】2017.01.25【实施日期】2017.01.2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述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制定和调整,以及确定新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类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风险变化,对分类规则进行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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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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