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地震局(原国家地震局)【发文字号】中国地震局令第10号【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7.12.29【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中国地震局对涉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单位资质审批改革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2月25日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公布)。
二、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中震发防〔2006〕86号,2006年9月12日公布);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中震发防〔2007〕112号,2007年10月17日公布);
(三)关于印发《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震防发〔2008〕153号,2008年9月28日公布);
(四)《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震防发〔2008〕154号,2008年9月28日公布);
(五)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96号,2009年9月23日公布);
(六)《关于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和单位资质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10〕38号,2010年8月13日公布);
(七)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 丙级资质单位申请上一级资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震防发〔2011〕14号,2011年2月15日公布);
(八)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2〕56号,2012年9月11日公布);
(九)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2〕57号,2012年9月11日公布);
(十)《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的通知》(中震防发〔2013〕79号,2013年12月24日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