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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日期】2018.09.28【实施日期】2018.09.28【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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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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