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字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发布日期】2018.12.14【实施日期】2018.12.1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取消“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求职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等10项证明,并对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

二、对《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及求职证明”。

三、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中的“和复印件”、第(四)项。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和复印件”。

五、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条中的“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