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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发文字号】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发布日期】2018.12.06【实施日期】2018.12.06【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删去《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第九条第二款。

三、删去《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八条第二款。

四、删去《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五、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 2018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所有人应当于3个月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提交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和档案,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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