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19.03.31【实施日期】2019.04.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方案,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划入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2月21日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制度衔接,现决定废止《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本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部门 |
1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部门 |
1 |
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的通知 |
计价检〔2003〕32号 |
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 |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
发改价监〔2013〕682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3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监〔2013〕716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改价监〔2013〕719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5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的通知 |
发改价监〔2013〕195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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