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字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发布日期】2020.07.24【实施日期】2020.09.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第七条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律师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领域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成审查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了审查的,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
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见附件6)。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或者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的,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材料,原则上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者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
第二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24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注销其相应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
准入审查要求 |
一 |
生产能力 |
1*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
2* |
应按照投资项目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其中,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
二 |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
3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
4 |
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
5* |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进货检验可利用供方、外部机构的检验能力。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
6* |
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
三 |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
7 |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
8 |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
9* |
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
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生产能力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三、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名称 |
标准号 |
备注 |
1 |
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 |
GB/T 18333.2-2015 |
6.2.4、6.3.4
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
车用超级电容器 |
QC/T 741-2014 |
|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 31484-2015 |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 31485-2015 |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 31486-2015 |
|
储能装置(电池包) |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
GB/T 31467.3-2015 |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
2 |
电机及控制器 |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1部分:技术条件 |
GB/T 18488.1-2015 |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
GB/T 18488.2-2015 |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
3 |
电动汽车安全 |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
GB/T 18384.1-2015 |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
GB/T 18384.2-2015 |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
GB/T 18384.3-2015 |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
GB/T 24549-2009 |
|
4 |
电磁场辐射 |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 |
GB/T 18387-2008 |
|
5 |
电动汽车操纵件 |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
GB/T 4094.2-2005 |
|
6 |
电动汽车仪表 |
电动汽车用仪表 |
GB/T 19836-2005 |
4.2电磁兼容试验结合GB/T
18387-2008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进行。 |
7 |
能耗 |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
GB/T 18386-2005 |
|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
GB/T 19753-2013 |
|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
GB/T 19754-2015 |
|
8 |
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 24552-2009 |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
9 |
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 |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
GB/T 28382-2012 |
|
10 |
燃料电池发动机 |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
GB/T 24554-2009 |
|
11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
GB/T 26779-2011 |
|
12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
GB/T 26990-2011 |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
GB/T 29126-2012 |
|
13 |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GB/T 20234.1-2015 |
|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
GB/T 20234.2-2015 |
|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
GB/T 20234.3-2015
|
|
14 |
通信协议 |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
GB/T 27930-2015 |
|
15 |
碰撞后安全要求 |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
GB/T 31498-2015 |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
16 |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
QC/T 838-2010 |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
17 |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 |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
GB/T 32694-2016 |
|
18 |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
GB/T 32960.2-2016 |
|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
GB/T 32960.3-2016 |
|
19 |
定型试验 |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
GB/T 18388-2005 |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
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
GB/T 19750-2005 |
|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
QC/T 925-2013 |
|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
GB/T 18385-2005 |
|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
GB/T 19752-2005 |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
GB/T 26991-2011 |
|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填表须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晰;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企业声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如实提供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现场考核、管理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为考核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自愿配合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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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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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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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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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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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告》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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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产能(辆/年,应明确工作制为单班、双班或三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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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汽车及零部件产品相关的资产情况(单位:万元)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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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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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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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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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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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企业及产品简介
(包括企业人员、生产能力、资产关系、企业历史、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投入及研发成果、参与国家科研项目情况、诚信守法经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2.申请企业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包括投资主体简介、自有资金规模、融资能力、盈利能力、诚信守法经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3.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特性说明
(包括技术来源、动力系统、车身和底盘结构、主要参数和配置等内容)
4.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和能力、生产地址、产品追溯性体系说明
(包括车身/驾驶室、车架、底盘、整车等,如自产电子电器系统部件,也应说明。产品追溯性体系应重点描述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
5.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运行情况(适用时)
6.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服务承诺需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7.产品安全保障机制说明
(至少包括监测平台介绍、所监测的数据、数据发送频次、企业监测平台与地方和国家监测平台对接情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
二、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
(一)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用途 |
设备原值(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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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设备原值应与相应的购货发票一致,下同。 |
二)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主要技术参数 |
检定日期或有效期 |
设备原值(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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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主要技术参数包含仪器设备的量程、精度等。 |
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1.车辆基本特征参数
序号 |
参数名称 |
1 |
企业名称 |
2 |
产品商标 |
3 |
产品型号及产品名称 |
4 |
产品照片(右前45度、左前45度、正后部、侧后下部防护装置照片、选装照片) |
5 |
外形尺寸(mm):长 宽 高
|
6 |
货箱栏板内尺寸(mm):长 宽 高 |
7 |
燃料种类 |
8 |
排放依据标准 |
9 |
转向形式 |
10 |
轴数 |
11 |
轴荷 |
12 |
轴距(mm) |
13 |
钢板弹簧片数(前/后) |
14 |
轮胎规格 |
15 |
轮胎数 |
16 |
轮距 前/后(mm) |
17 |
总质量(kg) |
18 |
额定载质量(kg) |
19 |
整备质量(kg) |
20 |
准拖挂车总质量(kg) |
21 |
载质量利用系数 |
22 |
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kg) |
23 |
额定载客(含驾驶员)(座位数) |
24 |
驾驶室准乘人数(人) |
25 |
接近角/离去角(°) |
26 |
前悬/后悬(mm) |
27 |
最高车速(km/h) |
28 |
底盘型号、类别及生产企业 |
29 |
发动机型号及生产企业 |
30 |
排量/功率(ml/kW) |
31 |
油耗申报值(L/100km) |
32 |
车辆识别代号 |
33 |
防抱死制动系统 |
34 |
车身反光标识说明(生产企业 商标 型号) |
35 |
排放水平 |
40 |
其它 |
2.新能源特征参数
序号 |
参数名称 |
1 |
新能源车辆类型 |
2 |
电动汽车储能装置种类 |
3 |
储能装置单体型号 |
4 |
电动汽车储能装置类型 |
5 |
储能装置单体外形 |
6 |
储能装置单体外形尺寸(mm) |
7 |
储能装置单体的标称电压(V) |
8 |
动力蓄电池单体3小时率额定容量C3(Ah) |
9 |
动力蓄电池单体1小时率额定容量C1(Ah) |
10 |
超级电容器单体标称静电容量(F) |
11 |
储能装置单体质量(kg) |
12 |
储能装置单体数量 |
13 |
储能装置单体生产企业 |
14 |
储能装置总成生产企业 |
15 |
储能装置最小模块型号 |
16 |
储能装置最小模块的标称电压(V) |
17 |
动力蓄电池最小模块3小时率额定容量C3(Ah) |
18 |
动力蓄电池最小模块1小时率额定容量C1(Ah) |
19 |
超级电容器最小模块标称静电容量(F) |
20 |
储能装置组合方式 |
21 |
成箱后的储能装置型号 |
22 |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是否允许外接充电 |
23 |
混合动力汽车混合度 |
24 |
混合动力汽车电功率比(%) |
25 |
混合动力汽车是否有强制纯电动模式 |
26 |
混合动力汽车是否有强制热机模式 |
27 |
是否具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 |
28 |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类型 |
29 |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型号 |
30 |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生产企业 |
31 |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额定功率/转速/转矩(kW/r/min/N.m) |
32 |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转速/转矩(kW/r/min/N.m) |
33 |
驱动电机安装数量 |
34 |
驱动电机布置型式/位置 |
35 |
驱动电机冷却方式 |
36 |
驱动电机工作制 |
37 |
驱动电机控制器型号 |
38 |
驱动电机控制器生产企业 |
39 |
驱动电机控制方式 |
40 |
驱动电机控制器冷却方式 |
41 |
条件A试验电能消耗量(kW·h/100km) |
42 |
条件B试验燃料消耗量(L/100km) |
43 |
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kW·h/100km) |
44 |
电动汽车整车控制器型号 |
45 |
电动汽车整车控制器生产企业 |
46 |
储能装置总成标称电压(V) |
47 |
储能装置总成额定输出电流(A) |
48 |
动力蓄电池总成标称容量(Ah) |
49 |
超级电容器总成标称静电容量(F) |
50 |
燃料电池燃料种类 |
51 |
燃料电池堆功率密度(kW/L) |
52 |
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kW) |
53 |
燃料电池系统峰值功率(kW) |
54 |
燃料电池系统最大净输出功率(kW) |
55 |
储能装置总储电量(kWh) |
56 |
储能装置总成质量(kg) |
57 |
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W·h/kg) |
58 |
电电混合技术条件下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W·h/kg) |
59 |
储能装置总成质量与整备质量的比值(%) |
60 |
动力蓄电池箱是否具有快换装置 |
61 |
储能装置正极材料 |
62 |
储能装置负极材料 |
63 |
储能装置电解质成分 |
64 |
储能装置电解质形态 |
65 |
燃料电池电催化剂材料 |
66 |
燃料电池工作温度范围(℃) |
67 |
燃料电池堆额定压力(MPa) |
68 |
燃料电池汽车气瓶型号 |
69 |
燃料电池汽车气瓶生产企业 |
70 |
燃料电池汽车气瓶公称水容积(L) |
71 |
燃料电池汽车气瓶公称工作压力(MPa) |
72 |
燃料电池汽车气瓶布置位置及方向 |
73 |
燃料电池汽车气瓶数量 |
74 |
燃料电池汽车气瓶压力调节器型号 |
75 |
燃料电池汽车气瓶压力调节器生产企业 |
76 |
车载能源管理系统型号(包括软件和硬件) |
77 |
车载能源管理系统生产企业 |
78 |
电动汽车发电机型号 |
79 |
电动汽车发电机生产企业 |
80 |
电动汽车发电机额定输出电压(V) |
81 |
电动汽车发电机额定输出功率/转速(kW/r/min) |
82 |
电动汽车发电机控制器型号 |
83 |
电动汽车发电机控制器生产企业 |
84 |
电动汽车充电插头/插座型号 |
85 |
电动汽车充电插头/插座生产企业 |
86 |
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型号 |
87 |
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生产企业 |
88 |
电动汽车充电方式 |
89 |
车载充电机额定输入电压(V)、电流(A)和频率(Hz) |
90 |
车载充电机输出电压(V)、电流(A)和功率(kW) |
91 |
新能源汽车车载实时监控装置型号(包括软件和硬件) |
92 |
新能源汽车车载实时监控装置生产企业 |
93 |
电动汽车仪表型号 |
94 |
电动汽车仪表生产企业 |
95 |
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km) |
96 |
电动汽车续驶里程(等速法,km) |
97 |
电动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km/h) |
98 |
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模式下1km最高车速(km/h) |
99 |
燃油加热器型号 |
100 |
燃油加热器生产企业 |
101 |
水泵型号 |
102 |
水泵生产企业 |
注:1.申报企业应按产品类别填报其中适用的参数。
2.根据标准制修订情况,技术参数将适时调整。
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20XX年度)
(企业名称)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声明
1.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承诺本年度报告所采用的数据、事实的真实性,并未隐瞒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3.本企业承诺长期保存本年度报告;
4.本企业自愿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新能源汽车相关检查,如实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为检查工作提供方便。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一、综述
1.新能源产品改进情况
2.生产、检验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
3.新能源汽车年度生产、销售的总体情况
4.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法规的执行情况
5.国家和地方补贴的申报、获取情况
6.生产一致性内部检查情况
(包括产品一致性自查情况、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情况)
7.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8.监测系统的数据分析情况
(包括监测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产品按车型、地域分布情况;单车运行里程、单一车型产量及总运行里程、全部产品产量及总运行里程、能耗数据及分析、故障和事故情况统计分析等)律师
9.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情况
(包括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故障及相应的改善措施等)
10.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事件或事故及处理、汇报情况
11.动力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等)回收和处置情况
二、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及销售额
序号 |
产品型号 |
产品名称 |
生产地址 |
|
产、销量(辆)和销售额(万元) |
合计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1 |
|
|
|
产量 |
|
|
|
|
|
销量 |
|
|
|
|
|
销售额 |
|
|
|
|
|
2 |
|
|
|
产量 |
|
|
|
|
|
销量 |
|
|
|
|
|
销售额 |
|
|
|
|
|
3 |
|
|
|
产量 |
|
|
|
|
|
销量 |
|
|
|
|
|
销售额 |
|
|
|
|
|
合计 |
总产量 |
|
|
|
|
|
总销量 |
|
|
|
|
|
总销售额 |
|
|
|
|
|
三、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含超级电容器、燃料电池堆)采购情况
序号 |
产品型号 |
产品名称 |
生产地址 |
|
动力电池采购量(辆份)和采购额(万元) |
合计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1 |
|
|
|
采购量 |
|
|
|
|
|
采购额 |
|
|
|
|
|
2 |
|
|
|
采购量 |
|
|
|
|
|
采购额 |
|
|
|
|
|
3 |
|
|
|
采购量 |
|
|
|
|
|
采购额 |
|
|
|
|
|
合计 |
总采购量 |
|
|
|
|
|
总采购额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