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发布日期】2021.11.19【实施日期】2022.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第三条 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第六条 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四)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律师
报关单位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八条 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
临时备案有效期为1年,届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第十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四)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
第十一条 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2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律师
附件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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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打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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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备案 □备案信息变更 □注销 |
申请报关单位类型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 □临时备案单位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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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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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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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经济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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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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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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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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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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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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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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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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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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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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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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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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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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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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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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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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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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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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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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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国籍 |
移动电话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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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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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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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者信息 |
序号 |
出资者名称(姓名) |
国籍 |
出资币制 |
出资金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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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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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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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报关人员信息 |
序号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移动电话 |
申请办理类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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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岗 □变更 □离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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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岗 □变更 □离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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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岗 □变更 □离岗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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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岗 □变更 □离岗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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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岗 □变更 □离岗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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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岗 □变更 □离岗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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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岗 □变更 □离岗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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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岗 □变更 □离岗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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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岗 □变更 □离岗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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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岗 □变更 □离岗 |
本单位承诺对本表所填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填表说明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其他组织机构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临时备案的单位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不填写。
2、填表/打印日期:提交纸面《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的,应填写填表日期。
3、申请类型:根据申请办理业务的类型勾选,每次只能选择一个选项。
4、申请报关单位类型:根据要申请的报关单位类型勾选,每次只能勾选一个选项。
5、行政区划:填写住所(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为主要经营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下同)所在行政区划代码。
6、所在地海关:填写住所所在地海关。
7、统计经济区域:填写住所所在地统计经济区域代码。
8、中文名称:市场主体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按实际情况填写。
9、英文名称:填写本单位的英文名称,申请临时备案的可不填写。
10、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填写《营业执照》上的“住所” “企业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其他组织机构按实际情况填写。
11、邮政编码:填写住所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12、英文地址:填写住所的英文地址,申请临时备案的可不填写。
13、组织机构类型:非市场主体根据《组织机构类型》(GB/T 20091-2006)填写2位组织机构类型及对应名称,市场主体可不填写。
14、市场主体类型:市场主体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类型”或“市场主体类型”,非市场主体可不填写。
15、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4位代码及对应名称。申请临时备案的可不填写。
16、联系人:填写本单位负责海关业务的联系人姓名。
17、固定电话:填写本单位联系人的固定电话。
18、移动电话:填写本单位联系人的移动电话。
19、电子邮箱:填写本单位联系人的电子邮箱。无电子邮箱的可不填写。
20、传真:填写本单位的传真号码。无传真的可不填写。
21、网址:填写本单位的网址。无网址的可不填写。
22、所属单位代码: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变更的,应填写所属报关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可不填写。
23、所属单位名称: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变更的,应填写所属报关单位名称,其他可不填写。
24、经营范围:市场主体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其他可不填写。
25、管理人员信息: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或变更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信息,其他可不填写。其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中,法人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合伙企业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信息、个人独资企业填写投资人信息、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信息、其他非法人机构填写负责人信息。
26、姓名:填写相应管理人员的姓名。
27、证件类型:填写相应管理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其他证件。
28、证件号码:填写相应管理人员的证件号码。
29、国籍:填写相应管理人员的国籍。
30、移动电话:填写相应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
31、出资者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应当填写出资者信息,其他可不填写。出资者超过3名的,可另附页。
32、出资者名称(姓名):出资者为组织机构的,填写组织机构名称,出资者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
33、国籍:填写出资者的国籍。
34、出资币制:填写出资金额的币制。
35、出资金额:填写出资金额。
36、所属报关人员信息: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备案信息变更、注销时同时备案所属报关人员的到岗、变更、离职备案的,应一并填写报关人员相关信息,否则可不填写。一次填写报关人员信息超过10名的,可自行扩展表格或者另附页。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移动电话比照管理人员信息相关填写说明填写。
37、申请办理类型:根据报关人员实际情况填写。
38、以上行政区划、所在地海关、统计经济区域、组织机构类型、市场主体类型、行业种类、证件类型、国籍、出资币制等信息,在通过“互联网+海关”或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向海关提交电子申请时,可以通过相关系统提供的参数选择进行录入。
39、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注销便利化”等平台提出报关单位备案、备案信息变更、注销电子申请的,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主动完成审核;
通过“卡介质”方式登录
“互联网+海关”或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本单位向海关提交电子申请的,无需上传附件,可不提交纸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主动完成审核;
通过“账号登录”方式登录
“互联网+海关”或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电子申请,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扫描件或者照片的,可不再提交纸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主动完成审核;
通过其他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的,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具体提交方式请咨询所在地海关。
40、办理报关单位备案信息变更的,应填写变更后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