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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协助法院执行有关婚姻案件中给付女方生活费、子女抚养费判决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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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文字号】市厅文字第16号【发布日期】1957.01.23【实施日期】1957.01.2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规定:“对执行抚养费或生活费的案件,如债务人系机关、企业、团体的职工,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负责从其每月工资内按一定数额扣除,并向该单位讲明此项法律义务;如果职工调动工作,该单位应将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随同干部档案一并照转执行。”但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来函说,该院在总结处理民事婚姻案件的经验过程中,发现有些单位借口怕影响职工的工作或生产情绪而拒绝协助执行有关给付女方生活费、子女抚养费的判决和裁定。为此,要求市人民委员会通知所属单位务必履行此项法律义务。
特此转知,请照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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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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