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京地税地[2004]489号【发布日期】2004.10.12【实施日期】2004.10.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