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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京地税地[2004]489号【发布日期】2004.10.12【实施日期】2004.10.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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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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