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京国土房管权[2003]288号【发布日期】2003.04.14【实施日期】2003.04.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现将继承人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房产、或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而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房产,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申请继承房产变更登记的,登记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予以登记的,按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二、夫妻一方死亡,被继承人的房产全部为夫妻另一方继承,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申请继承房产变更登记的,登记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予以登记的,按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如申请人为被继承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登记部门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审核予以登记,换发房屋所有权证,按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三、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另一方放弃继承权,同时将其所有的另一半夫妻共有房产(包括继承后连同另一半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他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经公证的赠与书、接受赠与书,申请继承、赠与房产变更登记的,登记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予以登记的,在赠与房产部分收取契税后,按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