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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为房改房产权人办理夫妻更名请示的批复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京国土房管方[2002]906号【发布日期】2002.10.21【实施日期】2002.10.2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房改房产权人办理夫妻更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并领取产权证的居民,由于交纳供暖费等原因,要求在夫妻之间变更产权人姓名,符合政策要求,同意你局按照提出的建议办理。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均可按此办理。

此复

 

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为房改房产权人办理夫妻更名的请示

(2002年9月9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近来,由于供暖费的交纳等原因,持有房改房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在夫妻之间变更姓名的日益增多。房改房作为福利分房,是结合夫妻二人的工龄优惠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为此,拟同意办理,并提出以下意见:

1.变更姓名后的产权性质仍为房改房;

2.夫妻二人应共同申请并同时到场才能办理;

3.因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原产权单位应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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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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