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发文字号】京民婚发[2011]248号【发布日期】2011.06.27【实施日期】2011.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民政局: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大民政”理念和“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保障特殊困难人群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为行动不便的内地居民提供上门登记服务。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危重病人办理结婚登记或补领结婚证的,对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成年近亲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预约上门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确认当事人符合办理条件的,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婚姻登记员上门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受理预约和上门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双方当事人户口在不同区县的,应当向距上门登记地点较近的婚姻登记机关预约。一方当事人行动不便的,可以由对方当事人预约。双方当事人行动不便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办预约。
预约上门登记,应提交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或补领结婚证所需证件证明材料、《上门登记预约单》(附件1)及能够证明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材料(如影像资料、医院证明、残疾证件等)。近亲属代办预约的,还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二、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的证件证明材料,确认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或补发结婚证条件且确实行动不便的,向申请人出具《上门登记预约受理通知书》(附件2)。当事人不符合预约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三、婚姻登记机关受理上门登记预约后,根据自身工作情况,确定上门登记时间并提前一天通知当事人,在工作日期间上门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受理上门登记预约后,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完成的除外。
四、上门登记当天,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准备好结婚证和审查处理表、声明书等所需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安排至少两名婚姻登记员到约定地点,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婚姻登记员应着工作装,佩戴胸牌。
为危重病人上门登记的,婚姻登记员应当对登记过程录制影像资料;危重病人应当至少有一名成年近亲属在场并见证签名。
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婚姻登记员,完成登记程序。在现场办理的婚姻登记员发现当事人不符合办理条件或无法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终止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