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0]40号【发布日期】2010.11.19【实施日期】2010.12.1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加快“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及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在京创新创业,完善高级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立足高端、注重实效的原则,用于本市高级人才奖励。
二、对于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按照自主申报、综合评审、审核公示、财政发放的程序进行评审和奖励。
三、依据本规定对现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进行规范。需保留的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将奖励依据、奖励范围、奖励额度、评审程序等规定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四、新设或调整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包括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等内容的可行性报告,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工作,对于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高级人才按照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给予政府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申请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一)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资的企业及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二)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被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主任或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四)被来京投资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担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人员;
(五)被在京金融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六)在京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及杰出文化艺术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六、符合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可在每年5月至9月通过其所在单位分别向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等受理部门申请高级人才奖励,经受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市财政局拨付相关奖励资金,由受理部门兑现发放相关奖励;逾期未申报者不予受理。
七、高级人才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列入市人力社保局年度部门预算。各受理部门应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供下年度高级人才奖励资金预计支出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八、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行政及法律责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要予以追回。
九、各受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条件、程序、时间等要求及时受理审核,按职责分工督促落实好高级人才奖励工作。
十、本规定实施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协调解决。
十一、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05年制定的《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京政办发〔2005〕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