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0]299号【发布日期】2010.12.24【实施日期】2011.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2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5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7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5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468元调整到58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11年1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