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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1]234号【发布日期】2011.09.01【实施日期】2011.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现将《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促进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认定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农发[2011]236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后,给予家政服务企业的补贴。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

第五条 招用本市户籍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经认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在申报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据实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二)经市人力社保局颁发的《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证明》、《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年度核查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

(五)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家政服务员所持有的《北京市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后退回)。

(六)招用外埠员工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须提交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的《北京市暂住证》(审核后退回);

(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

(八)按相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提交的所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企业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区(县)人力社保局于受理申报材料30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与社保、医保信息系统、就失业人员管理子系统和北京市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相关系统进行比对、核实。按照一定比例对家政服务员工从事服务的地点等相关信息进行电话抽查,有疑问的,要进行实地核查,在《申报审批表》中记录相关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对核查和比对中发现问题的,申请材料退回企业。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按规定审核区(县)上报的材料,与社保、医保信息系统、就失业人员管理子系统和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相关系统进行比对、核实。对拟批准享受补贴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员名单和拟批复补贴金额在人力社保局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按规定拨付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异议的,经区县人力社保局退回企业。

第九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的检查和复核工作。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一经发现、查验后,依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追回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家政服务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指导、检查和监管。完善审批流程内部监管制度和措施,确保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安全。对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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