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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服务及人事档案接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京人社毕发[2011]133号【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服务和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简化办事程序,营造自主择业、自由流动的良好环境,鼓励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就业,依据国家现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持毕业院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报到,办理申报户口、接转档案等相关手续。离校后未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报到后实现初次就业时,由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就业报到证》上一次性签注就业手续。已在京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调整工作的,不再办理在《就业报到证》上签注调整意见的手续,工作变动时,均按照人员调动程序办理档案接转手续。

二、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除进入事业单位就业的情况以外,不再统一要求填写《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不再统一要求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工作变动时,《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和转正定级手续不再作为人事档案接转的必备材料。

三、离校后未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由家庭户籍所在区县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负责保管档案,毕业之日起到初次就业前免收档案管理费,同时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四、离校后未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实现就业的,分别按照用人单位有关招录招用手续或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手续办理就业及档案接转。

五、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时选择在京外地区初次就业,《就业报到证》签署至京外地区,户口仍保留在北京市,需回到北京市企业就业,或需本市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的,可办理档案回京接转手续,并可在本市自由流动。

六、本通知下发前,因各种原因未在《就业报到证》上签注就业或调整手续的,今后不再补办该手续。按照个人档案中记载的有关招录招用手续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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