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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文字号】京人社毕发[2011]209号【发布日期】2011.07.14【实施日期】2011.07.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促进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帮助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帮助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3至6个月的全日制就业培训,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见习期间,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成立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管理与评估、监督检查、评比表彰等;

(三)建立就业见习信息平台,组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四)核拨见习补贴;

(五)指导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县)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六)市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各区、县领导小组和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本区、县就业见习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受理见习基地设立与调整的申报;

(二)做好本区、县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做好本区、县见习岗位、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组织本区、县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本区、县见习基地见习补贴初审与上报工作;

(六)市、区两级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见习基地的规模和布局要根据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统筹规划,其设立方式有两种:

(一)拟申报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向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认定见习基地。

第六条 见习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规模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并有长期承担就业见习工作意愿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拟提供见习岗位的技术要求和业务内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能力水平;

(三)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专门的就业见习指导人员和完善的就业见习计划;

(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见习人员计划留用率不低于30%。

第七条 申报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就业见习管理相关制度;

(四)《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承诺书》(见附件2)。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向用人单位发放《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批准书》(见附件3),并在就业见习信息平台上公布见习基地名单。见习基地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 见习基地应在每季度末填写《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报市(或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就业见习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十条 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毕业时间3年以内。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参加就业见习,提交下列材料:

(一)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高校毕业生报名和就业见习岗位登记情况,组织就业见习推荐、供需双向选择等活动,促进见习人员与岗位需求有效对接。

第十三条 见习人员进入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基地要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6),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等,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要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按月发放,由见习基地和政府补贴分担。财政专项补贴先由见习基地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将财政专项补贴划拨到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财政专项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财政专项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见习人员财政专项补贴审批表》(见附件7);

(二)见习基地垫付见习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专项补贴领取凭证》(见附件8);

(三)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四)《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市(或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由于患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四)因本人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发生变化时,见习基地应于当月末向市(或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见附件9)。

第十九条 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录用的,见习基地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出具《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见附件10),供见习人员求职应聘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 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基地录用的见习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建立就业见习检查评估机制。市、区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检查评估合格的保留其见习基地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动,并在就业见习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就业见习评比表彰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岗位质量高、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比例大的见习基地和负责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各种形式宣传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宣传受表彰见习基地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基地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实现就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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