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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将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70号【发布日期】2011.03.28【实施日期】2011.06.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将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实施心脏移植手术住院当次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心脏移植手术出院后实施抗排异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员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须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就医手续。上述参保人员到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抗排异治疗以及未办理就医手续发生的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心脏移植术后参保人员需住院进行治疗的,可不受本人选择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其住院期间发生的抗排异治疗相关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五、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出院时带抗排异治疗药品不得超过一周用量。

六、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此通知执行。

七、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就医办法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八、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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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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