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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1]376号【发布日期】2011.12.29【实施日期】2011.12.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的伤残部位需要安装更换辅助器具(以下简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遵守本办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见《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表》(附表1)。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需求量规划、选择并公布本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及制氧机配置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表》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

第五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辅助器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由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填报《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工伤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作出确认结论,并将《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发给工伤职工本人及用人单位。

第七条 工伤职工应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附表2)配置辅助器具。

第八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

第九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相同项目的,可直接到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协议机构进行更换。

第十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制氧机的,应到本市制氧机配置机构(附表3)配置制氧机。制氧机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工伤职工配置服务协议约定型号的、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制氧机,制氧机的材质应与同期市场销售的同种型号的制氧机一致。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眼部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眼镜的,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超过我市规定的眼镜配置费用限额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我市规定的费用限额支付。

第十二条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因工伤原因导致大、小便失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一次性尿垫、一次性尿片和一次性尿裤、一次性导尿包的,用人单位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通知书》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通知书》的确认结论,按照《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表》规定的支付限额,按月进行定额支付。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因伤残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或者退休后,返回原籍长期居住,经北京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或经北京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工伤职工居住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

工伤职工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凭北京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结论,或北京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工伤职工居住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结论,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协议机构证明及发票到用人单位参保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拒绝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其选定的辅助器具产品,提出配置超出《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表》的辅助器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与之签订自费协议。按《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表》限额内的费用进行结算;超出部分的费用,按自费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未履行第十四条的规定,为工伤职工配置了超出《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表》最高限额的辅助器具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返回原籍长期居住的工伤职工未经北京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或未经北京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工伤职工居住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未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项目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未在居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和超过北京市规定费用限额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由第三方责任造成职工因工伤残,已由事故责任方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或者给付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配置费用,符合更换条件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消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42号令)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6号)、《关于工伤职工配置眼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8]119号)、《关于工伤人员异地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9〕47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78号)、《关于将制氧机纳入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09〕235号)同时废止。

附表:1.北京市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表

2.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机构名单

3.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制氧机机构名单及型号

附表1:北京市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表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费用限额

使用年限

备注

1

手指

500

4

 

2

部分手假肢

4000

6

 

3

腕离断假肢

24000

6

含训练费

4

前臂假肢

30000

6

含训练费

5

肘离断假肢

36000

6

含训练费

6

上臂假肢

40000

6

含训练费

7

肩离断假肢

50000

6

含训练费

8

半足

4000

6

 

9

踝离断假肢

6500

6

含训练费

10

小腿假肢

16000

6

含训练费

11

膝离断假肢

24000

6

含训练费

12

大腿假肢

22000

6

含训练费

13

髋离断大腿假肢

30000

6

含训练费

14

矫形鞋(单)

600

2

 

15

矫形鞋(棉)

800

2

 

16

手矫形器

400

4

 

17

前臂矫形器

300

3

 

18

上臂矫形器

750

3

 

19

肩关节矫形器

1500

4

 

20

颈托

400

3

 

21

膝踝足矫形器

2000

3

 

22

髋膝踝足矫形器

3500

5

 

23

矫形鞋垫

120

 

 

24

补高鞋垫

150

 

 

25

趾部固定式矫形器

45

 

 

26

踝部固定式矫形器

210

 

 

27

小腿固定式矫形器

350

 

 

28

小腿动态矫形器

730

 

 

29

踝足矫形器(夜用)

450

 

 

30

踝足矫形器(日用)

540

 

 

31

动态踝足矫形器

950

 

 

32

免荷式小腿矫形器

920

 

 

33

支条式踝足矫形器

850

 

 

34

壳式膝部矫形器

580

 

 

35

铰链式膝部矫形器

1800

 

 

36

铰链式膝踝足矫形器

2500

 

 

37

壳式膝踝足矫形器

1200

 

 

38

免荷式膝踝足矫形器

3500

 

 

39

壳式髋部矫形器

860

 

 

40

铰链式髋部矫形器

3500

 

 

41

髋膝踝足矫形器

6800

 

 

42

助动式截瘫步行器

15800

3

含训练费

43

软性颈椎矫形器

80

 

 

44

半硬质颈椎矫形器

120

 

 

45

硬质颈椎矫形器

300

 

 

46

可调式颈椎矫形器

650

 

 

47

颈胸椎矫形器

1260

 

 

48

颈胸腰椎矫形器

2400

 

 

49

头颈胸椎矫形器

2800

 

 

50

腰骶椎矫形器

1500

 

 

51

胸腰骶椎矫形器

1800

 

 

52

头胸腰骶椎矫形器

3000

 

 

53

骶椎矫形器

1400

 

 

54

侧副韧带撕裂保护矫形器

80

 

 

55

指间关节固定矫形器

35

 

 

56

指屈圈

30

 

 

57

伙伴式指套

35

 

 

58

近端指间关节伸直协力型矫形器

85

 

 

59

掌指关节伸直动力型矫形器

380

 

 

60

手指伸直型矫形器

80

 

 

61

动力型拇指对指矫形器

150

 

 

62

展开直蹼矫形器

80

 

 

63

狭窄型腱鞘炎动态矫形器

180

 

 

64

狭窄型腱鞘炎静态矫形器

250

 

 

65

拇指桶型矫形器

150

 

 

66

抗尺偏矫形器

250

 

 

67

屈指矫形器

440

 

 

68

掌指关节屈曲动力型矫形器

580

 

 

69

掌指关节伸直动力型矫形器

580

 

 

70

掌骨矫形器

90

 

 

71

尺神经损伤动力型矫形器

250

 

 

72

腕、指伸展动力型矫形器

680

 

 

73

腕伸直型矫形器

300

 

 

74

指伸肌腱修复后动力型矫形器

680

 

 

75

屈指肌腱修复后动力型矫形器

680

 

 

76

腕驱动式屈指矫形器

950

 

 

77

短臂铰链矫形器

500

 

 

78

舟骨矫形器

350

 

 

79

抗痉挛矫形器

320

 

 

80

手休息位矫形器

300

 

 

81

肱骨内上髁炎护套

150

 

 

82

肱骨外上髁炎护套

120

 

 

83

长臂单轴铰链式矫形器

680

 

 

84

长臂可调铰链式矫形器

850

 

 

85

肘关节拉伸矫形器

750

 

 

86

肘伸直矫形器

320

 

 

87

肱骨桶型矫形器

260

 

 

88

肩吊带

140

 

 

89

固定式肩外展矫形器

650

 

 

90

可调式肩外展矫形器

1200

 

 

91

眼镜

500

5

 

92

助听器

3000

5

 

93

轮椅

4000

5

 

94

假眼

2000

5

 

95

假发

1500

5

 

96

自助具

50

3

 

97

轮椅桌

143

3

 

98

拾物器

153

3

 

99

坐厕椅

560

3

 

100

洗澡椅

325

3

 

101

助行架

300

3

 

102

台式助行架

1100

3

 

103

坐凳椅

70

3

 

104

防褥疮床垫

1400

2

 

105

防褥疮坐垫

120

2

 

106

拐杖

150

5

 

107

四脚拐

55

3

 

108

制氧机

3300

5

 

109

一次性尿垫

750元/人?月

 

 

110

一次性尿片和一次性尿裤

750元/人?月

 

 

111

一次性导尿包

1440元/人?月

 

 

附表2: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机构名单

序号

机 构 名 称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1

北京市假肢矫形技术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6号

100020

010-65302997

2

北京博爱医院(中国康复研究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10号

100068

010-67527760

3

北京精博现代假肢矫形器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号

100176

010-67878073

4

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18号豪力大厦B座三层

100176

010-67879203

5

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南德大厦六楼

100076

010-67957927

附表3: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制氧机机构名单及型号

序号

单位名称

产品型号

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

FY3-A

海淀区半壁店64号通行商务大厦

100039

孙昕

010-62211848 13901112133

2

北京奥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AJ-300B

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68号

100035

金保山

010-62218358 13651013961

3

北京高新华康科技有限公司

HK-A9030

海淀区学院路30号

100083

刘枫

010-87693008 13683521935

4

北京普圣爱制氧科技有限公司

XY-3A

西城区五路通街23号

100011

周研

010-62362819 13901251030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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