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顺政办发[2011]39号【发布日期】2011.12.22【实施日期】2011.12.2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做好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提升劳动人事仲裁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将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顺义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成立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的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
二、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8名。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张尚强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副主任:赵金荣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苏瑞峰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郭有斌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童振丰区企业联合会会长
委 员:王少兵区政法委政治部主任
李卫国区教育工委副书记
秦德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王超区商务委副主任
古艳山区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郝鹏辉区国资委副主任
姜惠琴区财政局副局长
黄建江区卫生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郭有斌同志兼任。
今后,仲裁委员会如需调整成员,由成员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由仲裁委员会自行发文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