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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发文字号】京民福发[2012]347号【发布日期】2012.01.01【实施日期】2012.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提升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保障功能,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意外责任风险时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置能力,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原则。通过政府资助,引导机构参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项目,有效化解养老服务机构意外责任的风险,为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风险保护。

(二)多方参与原则。政府推动,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等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作共赢的良好机制,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养老保障水平。

(三)低保费、保床位、统一投保原则。按照“低保费、保床位、统一投保”的原则,制定统一保险方案,采取统一优选,统一投保,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用更趋合理,确保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所获赔付标准一致,实现共同受益。

(四)市场化运作原则。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推行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由专业保险经纪公司设计方案、统一招标,中标保险公司承保,实现投保养老服务机构意外责任风险的有效规避。

二、保险范围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范围如下:

(一)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养老服务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服务对象的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二)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等相关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三)第三者责任。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由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费用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年度保费,按照民政部门审核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投保数量乘以通过政府招标确定的单床年度缴费标准确定。

投保的第一年度,以截至2012年6月30日民政部门审核的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投保数量作为基数进行统一招标。

四、投保方式

养老服务机构是综合责任保险缴费的责任主体。为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负担,引导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综合责任保险,实现全市统一投保,市财政对保险缴费按照80%给予补贴,养老服务机构负担保费的20%,并根据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保险制度执行情况,研究调整财政补贴比例。保险缴费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五、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组织工作,委托保险经纪公司设计保险方案,定期对保险方案、保险理赔服务进行评估,形成长效评估与退出机制。审核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投保数量,并做好年度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督促保险经纪公司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及理赔工作,要求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信息数据库,阶段性分析责任事故原因。

(二)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所辖养老服务机构参保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核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使用数量;协助保险经纪公司组织、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合同;配合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开展相关培训活动。

(三)养老服务机构作为综合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提供床位使用和参保床位数量情况。发生赔案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对意外责任伤害事件进行调查。提出意外责任伤害事件索赔申请后,养老服务机构应按合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提交保险公司审核,直至索赔兑现。

(四)市财政部门确保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资金,及时核拨至市民政局。

六、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尽快部署落实保险实施工作。

(一)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各区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方案,做好本地区全面推行的动员布置和情况通报工作。积极宣传、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参保,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力争实现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

(二)加强管理,落实资金。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每年按期汇总养老服务机构的投保、理赔信息上报市民政局,便于及时核拨保险费,并作为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配套资金预算依据。

本意见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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