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2]247号【发布日期】2012.11.02【实施日期】2012.11.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中组部、人力社保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纠风办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纠正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10]4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结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坚持信息公开,包括定向招聘、专场招聘,以及各种人才招聘会等,都应严格落实《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文件要求,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需通过考试的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命题应坚持“为用而考”、突出选拔性、题量适度等原则,围绕岗位需求,突出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进行分类命题。命题机构、命题人员及组织考试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签订保密协议。对泄露试题、涂改成绩等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取消相关考生的考试和聘用资格。
笔试和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的,原则上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60分。面试人选应依据笔试人员的成绩由高到低、按照1:3至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的竞争比例、且招聘公告未做说明的,可按实际入围考生进行面试。考生的综合成绩,应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不同岗位特点确定的权重合计而成。考察人选应依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择优确定。
三、考试或考察后出现岗位空缺、且招聘公告中未作说明的,可以从同一岗位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没有递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同类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相近专业的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进行调剂。需调剂的岗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调剂岗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调剂。面试或考察人选,应依据参加调剂考生的成绩、按照比例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四、面试必须全程录像。考试结束后,笔试试卷和面试音像资料由考试组织单位妥善保存,保存期至少半年。由用人单位自主命题的,应坚持严谨、规范的命题标准,试题应符合考评要素的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自主命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户口在外地且符合随军进京条件的随军家属,持有在京服役配偶一方军级及以上部队干部部门出具证明的,可参加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六、各单位要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舆情监测,密切关注网络、媒体等舆论动态,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对于重大舆情,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参与和监督下进行。各单位应将纪检监察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作为开展公开招聘工作的一项长效机制,严格落实。
八、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是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补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填写《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附后)一式两份,并由各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存入个人档案。
九、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情况,请各单位于每年7月底和翌年1月底前,将公开招聘工作有关情况,会同《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情况汇总表》(附后),一并报市人力社保局。
附件1:《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
附件2:《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情况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