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文字号】京劳险发字[1994]201号【发布日期】1994.06.09【实施日期】1994.06.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市政府批复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上学习讨论了《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通过了市劳动鉴定办公室及医疗技术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审议了《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医疗技术专家工作职责》,会议决定自即日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开始受理鉴定工作。
为方便企业和职工,简化鉴定程序,根据委员会会议精神,现对劳动鉴定程序通知如下:
一、病伤职工需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鉴定时,企业要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并附职工病历、各种检查(化验、X光片)结果及诊断证明。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还需附工伤事故报告复印件、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报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二、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对企业所报材料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劳动鉴定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鉴定:
1、材料齐全,且无疑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即可组织进行劳动鉴定。
2、材料齐全,但有疑问的,则需通知病、伤职工本人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劳动鉴定。
3、对病、伤职工进行劳动鉴定时,如需进行医疗检查,需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医疗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结论性意见,书面通知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五、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鉴定材料立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