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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动鉴定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文字号】京劳险发字[1994]359号【发布日期】1994.07.12【实施日期】1994.07.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48号)和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复》(京价<收>字(1994)065号)、《关于对因工负伤、职业病劳动鉴定收费的函复》(京价<收>字(1994)142号)的规定,现对劳动鉴定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职工,需要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鉴定的,每例按200元收取劳动鉴定费。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二、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后,因办理退休、退职,需要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的,每例按200元收取劳动鉴定费。劳动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费由企业负担,否则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劳动鉴定结论有疑义申请复鉴的,复鉴费按每例200元收取。复鉴费由提出申请一方预交,维持原鉴定结果的,复鉴费由申请方支付;改变原鉴定结果的,复鉴费由原鉴定方支付。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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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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