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文字号】京人社医发[2012]316号【发布日期】2012.11.29【实施日期】2013.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调整为17万元。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