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2]348号【发布日期】2012.12.27【实施日期】2013.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5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1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4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7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0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9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678元调整到72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13年1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