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文字号】京劳法发字[1992]811号【发布日期】1992.12.30【实施日期】1992.12.3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劳动部门为辞职出国人员保管档案收费的批复》(京价〔收〕字〔1992〕第49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批复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办理有关收费手续后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劳动部门为辞职出国人员保管档案收费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2〕第492号)
市劳动局:
你局京劳法函字(1992)37号“关于申请为辞职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及档案保管收费等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市、区、县、街道的劳动部门为辞职出国人员保管档案按每人每月10元收取服务费。为出国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和出具公证材料不再另收其它费用。
各劳动部门应到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收费票据方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