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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文字号】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发布日期】1991.10.09【实施日期】1991.10.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一、电工作业(市电力工业局系统的电工作业另文规定);

二、起重机械作业(含指挥信号、电梯操作、电梯维修作业);

三、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另文规定);

四、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五、单位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六、符合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的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 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市劳动局负责认定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单位和授课教员、主考人员;编印培训、考核大纲、教材和考卷;组织全市的考核工作和制发特种作业证件。

二、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辖区内的机关、团体、科研、学校、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并按监察范围,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实行属地监察。

三、市属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

四、单位负责确定特种作业学习人员,并按培训大纲要求进行初级培训;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种作业人员不少于100名;

二、具备固定教室和相应的教学设备和技能训练的场地、设备、器材。具体要求应符合培训实力表(见附件一)的规定;

三、具有取得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教员证》的授课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

四、具有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银行帐号。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局、总公司安技部门同意后,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资格审查申请书》(见附表一),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许可证》后,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全市特种作业培训工作的统一安排,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二、接受委派的培训任务,并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三、及时报告培训计划,定期汇报培训实施情况;

四、正规化进行教学,编写教学方案,听取学员意见,认真总结教学经验;

五、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第六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单位除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考核单位应是区、县劳动局和市属局、总公司级的单位;

二、具有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主考人员证》的主考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

三、考核场地和相应的设备、器材等,均应符合考核实力表(见附件二)的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考核安全保证体系和健全的考核质量保证体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资格审查申请书》(见附表二),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委托书》后,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第七条 取得考核资格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全市特种作业考核工作的统一安排,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二、接受委派的考核任务,并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三、及时报告考核计划,定期汇报考核的实施情况;

四、严格按考核标准和考场纪律进行考核,杜绝不正风气;

五、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取考核费用。

第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中专以上学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不少于5年;熟悉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培训大纲;有实际授课教学经验。

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主考人员应具备: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程师不少于5年,技师不少于10年;熟悉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考核大纲;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具有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主考人员应由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局、总公司安技部门推荐,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推荐表》(见附表三)或《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主考人员推荐表》(见附表四),经市劳动局培训、考核、择优选聘后,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教员证》或《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主考人员证》,持证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授课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应使用全市统编的培训、考核大纲和教材以及指定的安全教育材料。

第十二条 年龄在18至45岁之间的本企业在册职工,无本种作业禁忌症和生理缺陷,经单位确定为从事特种作业的学习人员,应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学习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表五),接受初级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证件签发部门审核,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以下简称《学习证》)后,在监护人的指导下,方准从事本种作业的操作学习。

第十三条 考取《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已取得《学习证》,并达到下列在本岗位操作学习的期限:

1.指挥信号、挂勾作业、电梯(含施工电梯)操作、卷扬机、电动葫芦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单位内机动车驾驶作业满6个月;

2.起重机司机、电梯维修作业满12个月;

3.电工作业、普通电气焊作业满24个月。

二、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持《学习证》、《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表六)或《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表七),到相应的培训站,申请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

三、必须完成培训大纲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实操技能训练的内容和学时。

四、经过安全技术理论闭卷考试和按照《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规定的实操技能考核,取得两项成绩及格者,可办理发证手续。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按下列程序要求进行。

一、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进行实操技能的考试。单项考试不及格者,按顺序可补考一次。

二、安全技术理论考核试卷在题库中抽取,密封后带至考场,按照考场规定和考试程序进行。

三、安全技术理论和技能考核,须由市劳动局派员监考、组织阅卷、评判成绩。

四、考核单位应在考核前的10天内,向市劳动局书面报告考核时间、考核地点,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方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建立和管理特种作业个人档案。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卡;体格检查表;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申请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违章作业及事故记录卡;立功受奖记录单;专业技术培训考核记录单;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记录单;复审记录单。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下发。

第十六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培训、考核单位和授课教员、主考人员、办证人员、监考、评卷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问题严重的,由市劳动局撤消其培训、考核资格。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的各级管理部门,必须加强领导,配备专职人员,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表:1-7(略)

附件:1-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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