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文字号】京劳保发字[1990]169号【发布日期】1990.06.23【实施日期】1990.06.2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女司机女售票员哺乳时间集中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女司机、女售票员哺乳期哺乳时间可以集中使用,集中方式为两种,第一种为在产假后继续休息一个月;第二种为产假后至婴儿一周岁之前,每月集中休息3天。
2、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劳动力、劳动组织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某一种方式。
3、今后,你总公司要逐步创造条件,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九条的规定,即:“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更好地解决乳母日常喂养婴儿中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