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0]124号【发布日期】2010.05.14【实施日期】2010.06.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了减轻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因工伤原因导致大、小便失禁,使用一次性尿垫等用品的费用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经研究决定:将一次性尿垫、一次性尿片、一次性尿裤、一次性导尿包(以下简称“相关用品”)纳入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设立相关用品报销的费用限额。一次性尿垫费用限额为750元/人·月;一次性尿片和一次性尿裤的费用限额为750元/人·月(此限额为两项合计数);一次性导尿包的费用限额为1440元/人·月。
二、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因工伤原因导致大、小便失禁,需要使用相关用品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伤残情况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并提出配置相关用品的建议。用人单位持医疗诊断证明书、配置相关用品的建议和有关病历资料,向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相关用品,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由社会保障事务所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及配置相关用品的建议,对工伤职工是否需要配置相关用品进行确认,并将《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发给工伤职工本人及用人单位。
四、工伤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相关用品的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工伤职工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买相关用品,并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开具发票。发票应写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和购买日期。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购买相关用品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通知书》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通知书》的确认结论,按限额进行按月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购买相关用品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